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


200984日,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,决定自200985日起,继续按照2003年第35号公告、2007年第29号公告和2008年第73号公告,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,实施期限为五年。

     2014127日,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,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84日到期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,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、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,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。

     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,铜版纸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,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。鉴此,自 201485日起,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
20140804

 

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rticle/b/e/201408/20140800685020.shtml